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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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之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建议收藏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711人看过

一、离婚协议效力、诉讼离婚相关问题:

1、双方协商一致后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答: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因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和是否同意离婚均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化,且是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转变而变化的,故并不因双方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当然生效,其生效条件也不允许双方自行约定。

故同意离婚和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也只能作为双方感情曾存在裂隙的证据使用,而非一种不能更改的约定。而财产分割又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而达成协议的,也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一般情况下仅作为重要证据参考。

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与之对应的离婚协议才能生效

2、离婚诉讼中涉及的主要方面,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1)、是否达到判决离婚的条件,即根据现有情况对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进行初步的预估。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问题。

(3)、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

3、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在什么情形下会判决离婚?

答:(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分居满两年再起诉离婚并非两年即可离婚,其后的诉讼过程也需要很长时间。另外在实务中分居两年亦需要证据支撑。

(5)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最常见的离婚缘由即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需注意,这里的感情破裂亦需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具体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此处不作赘述。

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判定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归个人所得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是否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要共同偿还吗?

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即另一方没有签字、认可或追认)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债务由负债方偿还,离婚后配偶可以拒绝偿还吗?

答:不能,该决定的效力对内不对外,配偶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如借款人在借款时知道上述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三、常见的房产、股权分割问题

1、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答:达成协议的依照协议执行,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情形下该房屋所有权归登记方所有,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的增值部分,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未还贷部分由登记方承担。

2、婚前买的房,婚后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离婚时被加名字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答:可以要求分割,婚后加名视为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另一方知情后可以追回该房屋吗?

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情况判定该交易是否为可撤销。

4、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怎么分割?

答:如果男女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其中一方主张的,则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如果男女双方都不主张,则予以拍卖。其中,取得房屋的一方应按确定价格补偿另一方。

5、夫妻共同财产中,由夫妻一方所有的股权如何分割?

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一方可成为股东;其它股东不同意但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配偶一方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配偶一方获得股权转让所对应的价款。

6、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户、合伙生意等如何分割?

答:(1)一方主张经营的,评估后以评估价值补偿另一方。(2)双方主张经营的,以竞价方式取得,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3)双方均不同意继续经营的,则进行清算分割。

四、抚养权、抚养费相关问题

1、离婚时,抚养权一般判给谁?

答:常见情况如下:

(1)、孩子不满2周岁,抚养权一般判给女方,如果女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则由男方抚养。

(2)、已满两周岁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余情况需结合经济能力、生活便利、教育影响、家庭环境、抚养人可用于陪伴子女的休闲时间多寡等条件综合考虑。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确认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尊重子女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婚生子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一般无法离婚。

2、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吗?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答:(1)、按支付抚养一方的工资比例计算,一般在20%-30%之间,最高不得超过50%,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2)、一般情形下定期给付,有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一次性支付。(3)、一方无经济能力,可以以财物折抵抚养费。

4、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擅自改变孩子姓氏,可以要求还原吗?

答:可以。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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