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小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19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
被告:叶XX,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朱XX与被告叶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叶XX支付原告朱XX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XX的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XX向原告朱XX购买油漆,2019年1月1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2月1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经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叶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XX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