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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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朱小凤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温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42858749,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薛南XX。

法定代表人:薛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

被告:关X,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温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与被告关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关X立即支付货款278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关X立即支付货款228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关X向原告XX公司购买内衣,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7852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5000元,现尚欠22852元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关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XX公司货款228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关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小凤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从业至今。  现执业于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