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京斯诺曼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案号:(2016)苏01民终6391号
审理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XXX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一审、二审均为本律师代理,我方代理的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XXX设备有限公司原来是一起合作与第三方盐城XXX冷冻品厂签订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因为第三方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第三方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在诉讼过程中,因为第三方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后回头起诉南通XXX设备有限公司,因为南通XXX设备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催款义务,导致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的正当权益无法实现。该案一审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胜诉,南通XXX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我方(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均胜诉,本律师后来又成功为其申请执行到款。
律师点评: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觉得对方或第三方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及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保全对方财产,以确保案件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可以顺利申请执行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