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x诉李x、湖北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案号:(2017)苏0104民初7730号
审理机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原告沈X诉被告李XX、湖北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方代理的原告。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参加了被告在南京举行的投资现场活动,以借款合同形式,向被告及其公司陆续支付了款项。后被告将原告及其他投资者的款项挥霍,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为了查清被告的财产线索便于诉讼保全,本律师去了被告所在地的湖北宜昌。该案经多次搜集整理证据后开庭审理,我方胜诉。后本律师又成功为原告努力申请执行到款。
律师点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以借款合同形式实际为投资的事例,很多人钱投出去后,并不知道被投资人将款项具体用到了何处甚至可能被肆意挥霍了。感觉到款项去处不明,应及时报警或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