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渝05民终x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娱,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伍闯,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鹏,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xx因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xx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对于部分关键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合同实际履行角度考察,2013 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交易详情,可以高度证明xx的观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xx于2023年12月18日向xx支付xxxx元,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转账的事实,不能证明该笔转账的用途,即银行转账本身不能证明与2023年9月28日欠付的货款存在关联性,xx在提供转账流水后,仍需要继续提供证据证实该转账流水与本案争议欠付货款存在关联性。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向xx支付2023年9月的欠付货款xxxx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xx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共同确认xx向xx支付货款共计xx元,2024年8月25日前支付xxxx元,2024年10月31 日前支付xx元,该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xx,账号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支行。
二、xx收到前述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xx向xx支付完前述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已减半),均由xx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