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渝03民终x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xx,女,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xx市xx区xx路xx栋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xx因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xx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其向xx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年满xx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由xx自己负担,或者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该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xx负担。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1.一审判决对于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xx在一审中陈述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是现在生活水平增加,并且在上高中,xx的母亲没有固定工作,且工资又低。但是对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案的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户口簿和(xx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其认为在案证据无法高度证明xx的诉讼请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三条已明确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xx周岁为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另行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但xx并未举证证明其有负担能力,并且不能举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 实际生活水平或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因此,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由xx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xxxx周岁以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二、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xx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由xx给付xx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协议事项不再履行;由xx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xx的法定代理人xx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