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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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抚养费纠纷——调解结案!

发布者:王天宇律师|时间:2024年07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8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03xxxxx

 

上诉人(审被告xx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xx,女,族,xxxxxxxx日出生,户籍地xxxxxxxxxxxx号,现住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xx因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xx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其向xx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年满xx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由xx自己负担,或者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该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xx负担。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1.一审判决对于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xx在一审中陈述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是现在生活水平增加,并且在上高中,xx的母亲没有固定工作,且工资又低。但是对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案的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户口簿和xx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其认为在案证据无法高度证明xx的诉讼请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已明确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xx周岁为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另行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但xx并未举证证明其有负担能力,并且不能举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 实际生活水平或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因此,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由xx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xxxx周岁以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二、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xx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由xx给付xx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协议事项不再履行;由xx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xx的法定代理人xx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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