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的是:原告韩某某 被告:赵某
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7月15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27日,韩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专款共计65000元。
2018年9月24日、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5日赵某通过微信分别向韩某某转款200元、1000元、200元,另于2019年9月30日分两笔向韩某某转款1200元和3800元,共计6400元。
2021年6月30日,韩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发送“那五万块钱好久可以给我?”,赵某没有明确回复是否应当还款。
庭审中,韩某某陈述,其没有委托赵某对外放贷,赵某转款给案外人卓某某的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没有证据),且22000元的微信收款方的身份无法确定,赵某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四笔22000元的转款用途;另,韩某某向赵某转款后,赵某又转给案外人王某,也与本案无关,韩某某和王某有面馆合作关系,但没有委托赵某转款给王某,韩某某与王某经营面馆有微信直接联系,双方也有转账记录,无需通过赵某作为中间人转交,赵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向王某所转款项为韩某某委托交给王某的合作款。
上述事实,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律师点评: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某某主张其向赵某出借65000元,赵某确认收到款项,但否认是借款,并辩称其受韩某某委托对外放贷或将其收到的款项转支付给案外人,但又无证据证明前述观点,因此法院并未采纳赵某的答辩意见,而是认定韩某某向赵某出借了65000元的事实成立。
法律建议:
没有证据是打赢不了官司的,此时应当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