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汪某某 被告:陈某某
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4月10日,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汪某某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一辆王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出租给被告陈某某使用,租车期限为每月6500元,每月结算3次即十、二十、三十号计算,按平均年租费计算,如逾期不缴纳按年租费每日1.5%的滞纳金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被告陈某某需缴纳1万元押金,如被告陈某某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车辆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某某当天出具金额为1万元的《欠条》给原告汪某某。原告汪某某依约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陈某某使用。2020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陈某某在金额为65000元的《欠条》上签字确认租金。2020年春节前被告陈某某将案涉车辆放在昆明市经开区一停车场内。春节后因疫情,被告陈某某电话告知原告汪某某车辆的停放地。之后被告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汪某某交付租金,也没有将承租车辆归还原告汪某某。2022年7月23日,原告汪某某支付13500元停车费、24日又支付4000元停车费后将车辆从停车场开走。
律师点评:
车辆租赁合同是指车辆出租人把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车辆的合同。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合同已到期,原告汪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已无必要。在合同期间,被告陈某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仅以电话告知原告汪某某,事后也不与原告汪某某交涉,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且不归还案涉租赁车辆,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租金和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承租人欠付租金后,出租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律师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