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9月,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水管及管件供货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pvc给水管等材料。2021年2月22日,xx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xx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汇票一张,票据号码:xxxx;出票日期:xx,汇票到期日:xx,票据金额xx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xx。
2022年2月22日,xx公司对上述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2年2月28日显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票据状态现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律师点评: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看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规定,本案中,xx公司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xx公司为持票人,xx公司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票据被拒付后,依法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对追索权。因此,xx公司应当向xx公司支付票据款
法律意见:
汇票被拒绝付款后,需及时起诉解决,否则可能会过了时效导致票据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