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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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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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起诉追索,要求支付票据款(直接前后手)

发布者:王天宇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0日|分类:票据 |14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209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水管及管件供货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pvc给水管等材料2021222xx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xx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汇票一张票据号码xxxx出票日期xx汇票到期日xx票据金额xx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xx

2022222xx公司对上述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2228日显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票据状态现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律师点评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看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规定本案中xx公司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xx公司为持票人xx公司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票据被拒付后依法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对追索权因此xx公司应当向xx公司支付票据款

 

法律意见

        汇票被拒绝付款后需及时起诉解决否则可能会过了时效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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