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xx与xx酒店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xx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号第xx层出租给xx,由xx按月向xx支付租金,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自2020年2月起,xx酒店便一直拖欠xx租金。
律师点评:
xx与xx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xx酒店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时足额向xx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租金支付。xx酒店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xx酒店辩称其于2020年6月22日向xx发送《关于调减租金的申请及解除合同的通知》,但xx酒店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使其向xx发送解除通知,但依法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2021年1月30日,xx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另行出租给xx公司,xx以实际行为终止其与xx酒店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xx酒店支付租金至2020年2月28日。之后未再支付,故应当继续按约支付租金。鉴于受众所周知的“新冠”疫情的影响,疫情期间政府为防控疫情,对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采取限制营业措施,基于公平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免除了xx酒店2个月租金。
后续建议:
1.违约方不要单方发解除合同的通知;
2.新冠疫情影响可以免除相应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