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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人民

发布者:王维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07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约定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应承担赔偿原用人单位损失的责任。虽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担新的用人单位雇佣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会侵害到原用人单位的利益。而新的用人单位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在原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新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新用人单位则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原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和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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