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立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0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3年,张三(已故,生前未成年)与几个未成年小伙伴到某村一水坑处游玩,张三因救助溺水挣扎的李四落水身亡。张三的父母认为该水坑位于某村,村委会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三因救助李四而死亡,作为受益人的李四及其父母应给予补偿。
【法院认为】
生命权是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受法律保护,对生命权造成侵害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某村委会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张三的父母因张三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生命权是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农村个别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尤其对于天然形成的水坑导致的人身严重受损,有的正当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维护,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维护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