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立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0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19年,张三因下肢间歇性跛行到某医院诊治,某医院经诊断后进行了手术。术后脚趾发黑,功能丧失,最终张三到其它医院进行左大腿截断手术,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三认为某医院未进行相应检查及未综合考虑张三当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手术等过错所致,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张三与某医院系医患关系,某医院在对张三的手术治疗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综合酌定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某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按免赔率计算,某医院与某保险公司分别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张三理赔款24万余元;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张三近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医院负担。
【张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医疗过错导致身体、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但往住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专业性强,患者信息不对等,患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容易得到应有的维护,需要专业人员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