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立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7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0年,张三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存在不良征信记录,贷款请求无法受理。张三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实显示存在不良记录,以及数据发生机构和银行信息。张三没有产生信用不良记录的行为,认为某银行将张三列为不良记录存在错误,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为其恢复实际征信情况,赔偿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定】
经鉴定,案涉贷款凭证上“张三”的可疑签名笔迹不是张三本人亲笔书写,某银行依据凭证上的签名将张三列入失信人名单,侵害了张三的名誉权,应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院判决】
被告某银行立即将张三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不良记录予以删除;被告赔偿张三经济损失、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张律师评析】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错误地录入征信系统、放任错误征信信息持续存在的行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银行等专业机构存在审核不严过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