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XX,男,1993年9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 2023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 被告人刘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 2023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 2023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
辩护人叶XX,系广东XX律师 。 辩护人李X,系广东XX律师 。 辩护人许XX,系广东XX律师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3〕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叶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王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 公诉机关指控刘XX、刘XX、王XX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 被告人刘XX、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刘XX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 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 。 辩护人以上述等理由建议本院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 公诉机关关于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先行羁押的29日已予以折抵刑期) 。
二、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先行羁押的30日已予以折抵刑期) 。
三、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先行羁押的29日已予以折抵刑期)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