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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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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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发布者:许明剑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取保候审 |27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受贿,利用职务便利,公司员工,收受好处,缓刑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知名电商平台的员工,任职期间负责与供应商对接的工作。

2019年,广州A公司通过竞标取得电商平台供应商资格,A公司项目负责人便与王某开始工作对接。

2019年末,A公司员工钟某联系王某,声称愿意给点好处费,让王某帮忙加快电商平台的批款,以及时拿回货款。王某将弟弟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对方。

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A公司分别向王某弟弟的银行账户分三次汇款共计66000元,王某按照电商平台批款流程给A公司办理发放货款。

2023年2月,电商平台发现王某存在利用职权收取好处费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3年3月,许律师介入,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在从王某口中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及时为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及不批准逮捕。

2023年4月,王某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3年7月,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为由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拘役5个月。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个月,缓期1年执行。

律师说法:

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款并归自己所有。

本案中,王某作为电商平台对接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供应商的“好处费”,归自己所有,依法构成受贿。因其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王某归案后,办案机关认为其受贿金额较大,拒绝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许律师介入后,通过与办案机关交涉得知,办案机关认为受贿金额较大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金额的认定(即3万元入刑)。而王某收受三笔贿赂款的时间均在前述司法解释生效前,则对王某定罪量刑应按照旧司法解释予以处理(即6万元入刑)。许律师将这一意见反应给检察院后,检察院也及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因受害人(电商平台)不肯出具谅解书,遂对王某提出“建议拘役5个月”的量刑建议。公诉阶段,许律师结合王某归案后表现以及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向法院提出“可以对王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过与法院的多轮沟通,法院最终判处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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