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合作协议,分成,违约,债权
案情简介:
肇庆A公司承租刘某享有使用权的某土地作为公司厂房。因土地存在大量限制,A公司与刘某遂于2019年10月签订《临时建筑投资协议》,约定由刘某出资建设一批新的厂房,建成后A公司与刘某都可对外招租,租金收益按照A公司与刘某3:7分成。后厂房建成,刘某前后招揽六位租客承租新建厂房,但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A公司支付租金分成,双方僵持至2021年7月15日,A公司遂主动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2022年3月,A公司找到许律师,欲起诉刘某偿还拖欠的租金分成共计498987.73元。许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同年5月23日向肇庆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A公司偿还租金分成251532.06元及利息(利息以251532.0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5月23日起计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
律师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问题:1、A公司与刘某的合同是否有效?2、刘某应当向A公司支付多少租金分成?
针对问题1,许律师认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针对问题2,由于A公司通过自身收集证据及法院调查取证,所能证明的分成收入仅有25万余元,余下24万余元无直接证据可以证实确有该收入产生,因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法院最多会支持A公司25万多元的租金分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