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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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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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和C某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者:许明剑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9日|分类:侵权 |18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侮辱,辱骂,名誉权,侵权,社会评价

案情简介:

小T和小C是大学同学。2019年开始,小C因与小T发生矛盾,多次在新浪微博上对小T进行辱骂。后矛盾升级,小C专门注册一个新的微博账号,专门用于发送辱骂小T的微博内容并多次@小T。小T处理无门,遂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

案件结果:

判决:一、小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小T提供书面致歉声明,向原告小T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小C拒不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本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小C负担; 二、被告小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T赔偿精神损害1000 元; 三、被告陈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T支付合理开支 4000 元;四、驳回小T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小C多次在公开互联网平台发送辱骂小T的微博内容,客观上导致了小T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小T的名誉权侵害。而本案发生时,小T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因此,本律师在配合小T完成侵权证据保全后,立即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难点在于,小C使用的微博账号所采用的实名信息,是由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掌握,而本律师在通过微博维权平台、向微博发送律师函后,均没有获取到侵权微博账号的任何信息,因此只能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起诉,要求披露侵权用户实名信息。历经半年,原告与本律师获取到侵权账号实名信息为小C,遂立即对小C发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小C已注销侵权微博账号,故小T要求其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不具备实现基础

法院认为:小C多次在微博上针对小T发送咒骂性语言,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会导致小T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认定小C侵害了小T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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