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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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5人诉师某、A运输公司、A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许明剑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0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交通事故,人亡,死亡赔偿,同等责任,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原告刘某驾车载妻子行驶至鄂黄长江大桥时,与被告师某停放在路中央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妻子当场死亡、原告受轻伤、两车受损的事故。后经当地交警部门核实,被告师某酒精检测为172.48mg/100mL,车里的保温杯中测出酒精含量为347.65mg/100mL。事故发生时,无法判断被告师某是否属于醉酒驾驶,仅认定其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据此认定刘某与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妻子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据此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刘某经与许律师商议,最终放弃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2021年7月,原告委托许律师起诉被告师某及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要求4被告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向刘某及死者其他近亲属赔偿共计105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判定4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同向原告赔偿60余万元。

律师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分为两大阶段:1、交警根据事发经过进行责任划分,作出事故认定,当事双方在限期内对事故认定结论提出异议;2、事故受害方根据交警部门最终确定的事故责任,向侵权方进行索赔。很多当事人忽视事故认定及提出异议阶段,造成索赔时取的赔偿数额与预期有出入。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后续索赔阶段的赔偿责任,进而影响到赔偿金额。因此,无论是受害方还是肇事方,如若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记载的时限内向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复核的申请。

至于赔偿金额计算问题,交通事故纠纷中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定中,有着“就高不就低”原则,如果事故受害者户籍地相关计算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相关计算标准,那么主张赔偿时可以要求按照受害者户籍地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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