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鑫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编号**:川成锦检刑不诉【2023】292号
2. **被不起诉人**:男性,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某教育培训学校招生老师。
3. **户籍与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某号。
4. **涉嫌罪名**: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
5. **拘留与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6. 辩护人:周鑫律师,北京盈科(成都)事务所律师。
7. **案件移送与审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于2023年6月16日将案件移送起诉,7月31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8月3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8. **案件事实**:某教育培训学校与两所大学签订助学合作协议,涉嫌在2022年5月和12月以及2023年1月6日、7日的自学考试中组织作弊。
9.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在2023年1月6日、7日的某大学自学考试中,参与提前漏题,担任监考,帮助组织考试作弊。
10. **法律依据**: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11. **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12. **扣押物品**:建议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被扣押的两部手机发还给他。
13. **申诉权利**: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14. **决定日期**:2023年9月28日
15. **决定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