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律师
周鑫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周鑫律师代理的健康权纠纷一案胜诉!原告获赔15万余元!

发布者:周鑫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 某学校


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与被告某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某学校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不予准许,并另行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韦绍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魏敏,被告叙永县某学校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0756.75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 韦某变更第1条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 赔偿金(20年×43233元/年×40%-345864元),精神损害托慰金 (60000元)、医疗费(20954.7元)、护理费(15天×120元/ 天- 18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450元)、康复费(10000元),休学一年损失(15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068.75元;变更第2条诉讼请求为: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9月在被告
处就读初中,2022年11月25日晚十一点左右,因被告宿舍管理不到位,由三名学生居住在两张床铺上的原因,原告在学生宿含楼休息时不慎从上铺摔落,事发后三小时即11 月26日凌晨两 点左右被告才通知原告父亲,由其父亲送原告至摩尼镇卫生院进 行救治,因伤情严重转院至叙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经叙 永县人民医院进行脾脏切除手术后于2022年12月10日出院。 出院后,原告及其父亲多次与被告商讨相关赔偿事宜,但被告始 终置之不理。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告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且不合理地安排三名未成年人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生活在两张上铺,致使原告在校日常生活期间受到严重人身,损害。此外事发后,被告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且怠于通知原告 法定监护人,使得原告伤情进一步加重,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 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韦某系被告某学校初 2025届8班住宿学生,住校期问,学校床铺均为二层上、下铺, 原告韦某住宿的床铺系由两张单人床拼接而成,并由原告韦欣 悦及另外两名学生同睡的上铺。被告某学校住宿学生作息时间
之一为晚上22点熄灯休息,原告韦某知道熄灯就寝后不得喧
哗、随意走动等住宿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25日23时许,原告韦某欲从自己的上铺床 位横跨至过道对面上铺同学的床位,横跨过程中因手脚打滑,坠 落至地上摔伤。坠落后,同寝室部分同学询问原告韦某情况, 其表示无大碍,在地上歇一会儿后便继续回到自己的床位睡觉。 睡觉一会儿后,原告韦某觉得肚子疼痛,便让同寝室一名同学 陪同其前往找宿管人员。在宿管人员处,原告韦某告知宿管人 员肚子疼痛的原因,宿管人员让其在宿管人员处休息,并倒热水 给原告韦某喝,其觉得疼痛有所好转后,回到自己宿舍休息. 后其因肚子再次疼痛,于当日24时许再次到宿管人员处,宿管 人员联系学校教务人员,约一小时后,学校老师将原告韦某送至摩尼镇卫生院。2022年11 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某学校老师电话通知原告之父韦绍永韦某摔伤之事,韦绍永到达摩 尼镇卫生院后,将原告韦某转至叙永县人民医院就医治疗。叙 永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原告韦某于2022年11月26日 04:42许入院治疗,入院记录: “主诉全身多处伴疼痛3+小时. 现病史:入院34小时前,患者在学校宿含睡觉不慎从上铺坠床跌倒,具体受伤姿势不详,致伤头部、腹部受伤,当即感伤处疼痛剧烈、以腹部疼痛为甚…..…..受伤后送至摩尼卫生院考虑‘腹部闭合伤’建议转院,由家属送至我院,急诊科以‘外伤性脾破裂’收入我科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1.外伤性脾破裂;2.急性全腹膜炎;3.腹腔内出血;4.急性失血性贫血;5.全身多处
软组织挫伤,其于2022年12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1.外伤性脾破裂;2.急性全腹膜炎;3.腹腔内出血;4.急性失血性贫血;5. 全身多处软组织撞伤;6.血小板增多。”出院医嘱:“1.出院 健康指导:院外继续巩固治疗,定期每周复查血常规、凌血等, 门诊随访。2. 出院带药:双嗜达莫片50ng bid ·7 天;3.随访要求:是。”共计产生医疗费20954.75元。住院期间,原告韦某于2022年11 月26日进行手术,手术记录载明手术名称为:
“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某学校校教职工为初 一 (8)班韦某捐款统计表》(以 下简称《捐款统计表》)载明共计捐款13150元,《某学校校各班对初一八班韦某同学捐款的公示》(以下简称《捐款公示》)载明共计捐款33866元。2022年12月12日,原告韦某之父韦绍永给被告某学校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该校学生爱心捐款33866元、老师爱心捐款13150元。原告韦某于2022年12月29日向被告某学校申请休学, 休学起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被告某学校同意其休学申请。2023年2月14日,原告韦某之父韦绍永委托西南医科大 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的伤残等级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 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西南医大司 鉴[2023]临鉴字第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 定人韦某外伤性脾破裂行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此次鉴定 产生鉴定费1000元,原告韦某已支付,诉讼中,被告摩尼中
学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在2022年秋季教学过程中,被告某学校校已向包括原告 韦某在内的学生开展校园内、外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包
括校因安全、校园欺凌、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韦某在被告某学校学生宿舍熄灯后,在从自己的上铺床位横跨至对面上铺同学的床位过程中,因手脚打滑,坠落至地摔伤,致使其脾切除的事实,有证人刘春红,李芳碧、曹丽的证言、叙水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当事人韦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子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学校是否应当对原告韦某在宿含排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责任比例问题。

裁判结果:

一 、被告叙水县某学校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书某各项损失154627.5元;


周鑫律师,法律硕士(法学)毕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1月至今就职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7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