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华某于1950年出生,原本为住家保姆,但雇主去世后,未再受聘,华某就在小区作垃圾分类督导员,一直工作到2023年2月。2023年1月,华某向法院起诉三个子女,要求子女分别支付自2000年8月20日起的赡养费。但其子女却认为华某有拆迁款,不属于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故不愿意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2023年2月后未再有工作收入,可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符合父母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因此判决其三个子女自2023年2月起每月5日前各向华某支付赡养费。
案例分析
一、法律是如何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中华民族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我国《婚姻法》第21条还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父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子女能否逃避养老义务?
不能。即使父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如果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无法再进行工作,可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不能以经济条件为借口逃避赡养责任。在养老方面,老年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帮助,更需要精神慰藉、家人陪伴。成年子女除支付赡养费外,平时还应当经常看望老人,尽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其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三、赡养费的数额认定以及支付方式该如何认定?
在数额上,赡养费应能满足父母的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并尽量使得父母能够过上相对高质量的生活,可以在综合考虑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数额。在范围上,赡养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居住相关的费用等。在支付方式上,既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也可以通过实物的方式支付。在履行赡养义务时,还可以将需要赡养的父母接到家中共同生活。有多个子女的,各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费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