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日,朱某某受高额报酬的利诱,经林某某组织,乘坐林某某的车辆到保山市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以及支付宝、微信账户、微信登录密码、支付宝登录密码、手机提供给林某某的上家用于转账。朱某某获利2,500元。 2022年1月,朱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违法所得2500元被依法追缴。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
一、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
此处的“明知”既包含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要利用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也包含按照一般人的社会常识、商业惯例、技术标准等应当知道别人会拿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何为“互联网接入”、“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互联网接入指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通路。常用的入网方式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 广告推广指为实施犯罪的人或网站、APP等提供广告服务、推广工具等。 支付结算指为实施犯罪的人提供收款、站桩、清算、结算等服务。
三、达到什么程度算“情节严重”?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本罪: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银行卡相当于犯罪分子的得力助手,不仅能把赃款洗白,还增大了公安追查的难度。为了一点小利润,将银行卡售卖给不法人员,成为了电信犯罪的帮凶,等待来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坚持专卡专用,自己的银行卡还是自己用最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