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刘强与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强与李霞又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在张兰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强先后多次通过其名下账户向李霞转账达十余万元。张兰发现上述转款后,起诉要求李霞返还上述款项。李霞抗辩,上述款项系刘强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经审理,一审判决李霞向张兰返还上述款项。李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丈夫赠予给第三人的款项是否有效?
赠与人有权将财物赠与他人,但赠与人处分的应该是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刘强与张兰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李霞钱款,李霞未能举证刘强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收入,故该笔金额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强在未征得张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霞,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且该赠与行为基于刘强和李霞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张兰的合法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置问题?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三、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当事人系化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