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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欠款就“黄了”吗

作者:孙振河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次举报

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如果借款人不幸身故,生前欠款怎么办?


  网友咨询:


  债务人死亡,欠款就“黄了”吗?


  律师解答:


  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债务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借款人死亡后,其名下财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借款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配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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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天津执业的青年律师,擅长合同审查、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债务债权、公司法务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的执业理念是为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红桥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沐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