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足道馆经营者于公共通道倾倒粘稠液体,六日后当事人途经该处滑倒受伤。伤者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足道馆承担赔偿责任。该足道馆不服二审判决,以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未经质证、应当追加物业公司担责、未准许重新鉴定等理由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我方作为伤者代理律师参与再审审查程序。
二、案件分析
1.全案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业及社区说明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高度盖然性证明伤者滑倒系足道馆倾倒液体所致,对方无证据证明液体已清理或存在其他致滑因素;
2.对方一审认可伤残鉴定意见书真实性,二审无新反驳证据申请重鉴,法院不予准许符合证据规则;
3.庭审相关视频均经法庭组织质证,不存在剥夺辩论权情形;
4.伤者未起诉物业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物业存在过错,物业公司非必要共同被告,足道馆主张物业分担责任无依据。
三、案件结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全部驳回足道馆再审申请,原审生效判决维持,我方当事人合法赔偿权益得到最终确认。
四、办案心得
人身损害类案件需提前固定监控、证人、物业记录等完整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庭审中及时固定对方对鉴定意见的自认,阻断其后续无理重鉴诉求。侵权人倾倒危险物质造成公共区域安全隐患,理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即便间隔多日,若无证据证明隐患消除,仍不能免除赔偿义务。
肖思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