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建设企业(原告)2023 年与阿克苏某商贸一人有限公司签订钢筋采购合同,原告预付全部钢材款 42 万余元,供货方仅交付部分钢材。2023 年 8 月供货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220936 元并承诺退款,但迟迟未履约。原告遂起诉,诉求退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相关费用,并要求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
1.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供货方书面确认欠付货款,退款主张事实清晰;
2.合同明确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律师费诉求有合同依据;保全费属法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3.案涉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主张四倍利率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 LPR1.5 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商贸公司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 220936 元,按年利率 4.65%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承担律师费 10000 元、保全费 1745.09 元;该公司唯一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四、办案心得
处理建材采购欠款纠纷,务必留存对账、欠款确认书面凭证;交易相对方为一人公司时,起诉时一并追加唯一股东为被告,借助公司法人格混同规则锁定连带责任人,大幅提升后续执行回款保障;同时利息主张需贴合司法实践标准,避免诉求过高不被全额支持。
肖思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