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 工程公司为项目建设与 B 商贸公司签订钢筋采购合同,预付全额货款 130 万元。后 B 公司因货源、钢材涨价无法足额供货,书面确认尚欠返还货款 90 万余元,并承诺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退款,到期后分文未付。
B 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 C 某拒不配合退款。我方委托人起诉,诉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高额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相关费用,并要求股东 C 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全程缺席庭审,未提交任何证据抗辩。
二、案件分析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出具书面退款说明,退款金额、事实清晰,退款义务明确;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属法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案涉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C 某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未约定逾期退款利息标准,原告主张四倍利率过高,法院将依法调整合理资金占用利息。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我方核心诉求:判令商贸公司返还货款 904196.03 元、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 4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股东 C 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仅驳回保全保险费及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主张,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四、办案心得
商事交易中留存书面对账、退款承诺文件,是维权核心证据;
与一人有限公司合作风险较高,发生欠款纠纷时,务必追加独资股东为被告,利用公司法人格混同规则扩大偿债主体;
合同提前约定违约承担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中可直接由违约方承担,降低我方维权成本。
肖思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