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主张事实与三项诉讼请求
廉 XX 诉称,其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在甲公司鹤壁厂区从事空压机维护工作,离职前月工资标准 3837 元。2019 年 4 月甲公司通知其调岗至郑州工作,其因家庭原因拒绝调岗后,甲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26 年 4 月 20 日,廉 XX 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阶段仅提出两项请求:补缴 2011 年至 2017 年养老保险、补发 2019 年 4 月工资 4000 元。仲裁委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廉 XX 随即向法院起诉,并新增两项独立诉求,完整诉请如下:
确认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令甲公司支付 2019 年 4 月拖欠工资 3837 元;
判令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5229 元。
(二)甲公司基础事实
2017 年 8 月 1 日前,双方为项目承揽合作关系。甲公司将鹤壁区域售后业务发包给廉 XX,按完成工作量结算费用,廉 XX 可自行安排工作、雇佣其他人员,不受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约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特征;银行流水显示该阶段转账金额浮动巨大,备注包含多人报酬、房租、项目报销等,符合承揽结算特点。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自此稳定按月发放固定工资,并为廉 XX 缴纳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工资发放金额稳定在 3000 元左右,与前期承揽结算模式明显区分。
调岗及离职事实:2019 年 4 月 17 日甲公司因经营调整下发书面调岗通知,安排廉 XX 前往郑州担任技术工程师,仅为工作地点调整,未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廉 XX 拒绝异地调岗后未按期报到,自行离岗,属于主动离职,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情形。
离岗时间:廉 XX2019 年 5 月离开工作岗位,直至 2026 年 4 月才申请劳动仲裁,间隔近 7 年。
(三)双方举证情况
原告廉 XX 举证: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多年银行工资流水、厂区工作现场照片、调岗通知书、社保参保证明、工服工牌照片、2025 年至 2026 年与公司原股东通话录音,拟证明早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调岗辞退、多年持续主张权利构成仲裁时效中断。
被告甲公司(石俊涛律师团队)举证: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各级法院同类劳动争议裁判文书若干,用以佐证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赔偿金诉求均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结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银行转账流水,整体反驳原告全部诉讼主张。
三、石俊涛律师代理过程及代理思路
(一)四大核心抗辩意见(庭审核心答辩观点)
新增两项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应当直接驳回廉 XX 仲裁阶段仅主张补缴社保、补发 4 月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金属于独立劳动争议事项,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该两项诉求不属于法院可合并审理范畴,应当不予处理、直接驳回。
全部诉讼请求均超过一年法定仲裁时效劳动关系于 2019 年 5 月终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廉 XX 直至 2026 年才申请仲裁,早已超出时效。其提交的通话录音形成于 2025 年之后,沟通内容仅涉及养老保险补缴,未主张劳动关系、欠付工资、赔偿金,无法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2017 年 8 月前双方仅为承揽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从款项结算、人身依附、人员管理多角度抗辩:2017 年 8 月前转账金额波动极大,包含第三方人员报酬、项目房租、报销款项;廉 XX 可自主雇佣他人,公司不实施考勤、奖惩管理,不具备劳动关系核心特征;2017 年 8 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发薪、缴纳社保,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应为 2017 年 8 月。
廉 XX 系自行离岗,不存在违法解除,无权主张赔偿金案涉调岗通知仅系企业正常经营调整,无辞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廉 XX 单纯拒绝异地调岗后自行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二)庭审质证重点反驳原告证据
银行流水:转账备注 “工资” 仅为财务人员法律认知不足错误标注,款项实质为承揽结算款;大额拆分发放、代发第三方人员报酬,明显区别于标准用工工资发放形式,可区分 2017 年前后两种合作模式。
通话录音:无法完整核实通话双方身份,录音仅沟通社保补缴事宜,未主张本案三项诉讼请求,不能证明时效中断。
工牌、现场照片:无形成时间佐证,无法证明 2017 年 8 月前存在劳动关系管理。
社保参保证明:仅能印证 2017 年 8 月后存在劳动关系,2012 年廉 XX 工伤保险由第三方劳务公司缴纳,反向佐证早年无劳动关系。
(三)法律适用支撑
代理全程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条款、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仲裁前置规则、时效抗辩审理相关规定,同步提交多级法院同类生效判例,强化时效适用裁判标准。
四、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审理核心观点
针对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金两项诉求:该两项请求与仲裁阶段主张事项属于独立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审理。
针对 2019 年 4 月拖欠工资诉求:廉 XX2019 年 5 月离职,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 1 年内向甲公司主张欠付工资,甲公司已当庭明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该项诉求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二)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廉 XX 全部三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廉 XX 自行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俊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