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娇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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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某、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娇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普某与被告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谭辩称对于原告普俊的部分诉请不认可,且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普与被告谭长期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未协商报酬、未签订协议。2021年11月18日上午,原告与被告到蒙自市西城丽景小区西城丽景8-1号房屋进行监控维护时,原告未使用安全装备从扶梯上摔下导致受伤。当天,被告将原告送至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行相应手术,产生医疗费19,247.79元,出院诊断:骨盆骨折;左股骨颈骨折;腰椎骨折L1;左手环指末节指骨粗隆开放性骨折;双下肢神经损伤可能等。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可口服相应药物进行治疗,卧床休息三个月左右。2021年11月25日,原告到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4,139.69元,出院诊断:1.骨折术后恢复期康复医疗;2.手术后肢体功能障碍;3.股骨颈骨折术后;4.腰椎骨折L1;5.指骨骨折等。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出院,出院时情况为患者诉左下肢、腰部疼痛较前好转,可轻度活动,余未诉特殊不适,医嘱载明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被告支付了原告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伙食费用,并由被告进行护理。原告出院后雇佣护理人员罗女士进行护理,产生的护理费4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因复查及自行购买药品、拐杖等产生医疗费共计6,756.42元;2021年12月23日,被告为原告购买药品,产生医疗费232.8元。2022年11月25日,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保守治疗后,遗留椎体压缩程度>1/3,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左股骨颈骨折术后,目前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6.9%,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为7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由谭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普自行承担30%的责任。裁决由被告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普经济损失94,757.39元

黄娇娇,现执业于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云南大学,学历为研究生,于2010年8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联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5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