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只是参考和公益用途,切勿对号入座也希望不要人身攻击。
案情概述:2017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初地产商经营不善导致楼盘有烂尾倾向,现地产公司的诉讼公告160多起,司法解析200多篇,总体呈现想倒也不能倒的局面,从开庭时对方代表人的表述可见整体局面已经受控制。
诉讼请求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较多,因为沉没成本和房地产市场的整体上升趋势让很多人难以割舍,其诉对让给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
本人代理的案件为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1、房地产在开盘出售的时候委托了两家置业公司,对外不是开发商名义签的合同,业主所交服务费也罢,居间费用也好,法院认定不能对买房人在识别代理权限方面太过苛刻。遂判令业主交付的服务费等都为购房款。
2、争议焦点为预期或者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太低,按照何种解释去计算。
综上:系列案件整体诉求明确,违约金都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在当天庭审时法官的解释本人不予认同,不管是生活经验还是逻辑问题,整体上继续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是最小化的,就违约金问题可以相应的给予降低,但是解除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就违约金方面应当责令按利率的最大空间内给付。
希望贵公司能强势回归,再度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