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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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纠纷的基础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660人看过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权为请求权和支配权,有支配就有要求别人为或者不为的权力,那么有请求权就有请求别人为或者不为的权力,没有基础的权力框架那么我们诉求也就无从产生。

支配权请求权的划分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的。 一、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二、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此外按照这一分类标准还有 抗辩权和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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