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黄XX与彭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民初2920号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通知原告A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但原告A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上述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D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