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梦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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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梦菊律师代理争取抚养费获法院支持,非婚生子女权益终得保障

发布者:田梦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放

委托人系两名未成年女孩(分别于2014年、2016年出生),其父与被告(生母)于2013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223月分开。两名孩子一直随父亲生活,被告作为生母,自20241月起逐渐减少直接经济给付,仅偶有实物赠与和少量转账。父亲多次沟通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均遭拒绝。无奈之下,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本律师团队,以两名孩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定期抚养费。

二、案件经过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孩子出生证明、户籍信息、被告过往支付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起诉时,我们主张:被告应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20241月至20262月拖欠的生活费共计52000元,并承担同期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14840元;同时要求自20263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并按年15%递增,后续大额教育医疗费凭票据分担一半。

诉讼中,被告辩称其患有重度抑郁焦虑症,无固定收入,仅愿按每人每月500元支付,且认为实物给付应抵扣欠款,并主张抚养费已包含教育医疗费,不应重复计算。庭审焦点集中在:拖欠期间的实际履行情况、抚养费数额的合理性、以及未来抚养费是否应递增。

田律师据理力争,强调被告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指出其实物支出远不足以覆盖孩子基本生活成本,且其疾病并非免除或大幅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同时,我们提交了当地生活消费参考数据,论证每人每月1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部分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在20241月至7月确有部分履行,故不支持该期间欠费请求;但明确确认自20248月起被告未足额履行,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62月的抚养费共计18803元(扣减其购买钙铁锌片197元后)。对于未来抚养费,法院酌定被告自20263月起每月支付两名孩子各600元,直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高于被告自认的每人500元标准。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教育医疗费重复主张及逐年递增的请求。

总体而言,虽然前期欠付金额未达预期,但未来定期抚养费标准较被告方案提升了20% ,且明确了支付期限和强制执行条款,为委托人争取到了长期稳定的经济保障。

四、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数额合理性与履行事实认定。法院最终未支持我方全部诉求,但判决结果仍有积极意义:其一,确认了被告的持续抚养义务,否定了其以疾病为由大幅减免的主张;其二,未来抚养费标准(每人每月600元)高于被告主动提出的500元,体现了法院对子女成长需求增长的考量;其三,明确了抚养费三费合一原则,避免了后续重复诉讼的隐患。

本案提醒我们: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但主张抚养费须注重证据留痕,特别是日常支出凭证和沟通记录。对于患病抚养义务人,法院会酌情调低标准,但酌情不等于随意,律师应充分论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与子女合理需求。本案虽然未获全额支持,但通过诉讼成功为两名未成年人建立了持续至成年的抚养费给付机制,从长远看,实现了委托人核心利益的最大化。


田梦菊律师(联系电话:19385888882)自2019年正式踏入法律行业,至今已拥有七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是一位深耕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2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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