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梦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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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下成功追回借款本金——田梦菊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

发布者:田梦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33月,委托人胡某经人介绍与卢某、何某夫妇相识。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胡某提出借款10万元。胡某同意后,按被告何某指示将款项转入案外人王某账户。借款后,二被告陆续偿还4万元,并就剩余6万元于202345日向胡某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期内不计利息。期满后,二被告仅于2023516日偿还3万元,余下3万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未付。委托人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全面梳理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原件等证据,发现借条未载明利息约定,且借款人仅为卢某一人签名,但收款指令及部分还款记录指向何某。为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本律师将卢某、何某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主张自逾期次日(202356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

案件立案后,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逐一出示了银行转账截图、借条、微信还款记录及催收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款事实及逾期违约情况。同时,本律师强调何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指定收款账户、参与借款沟通,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额采纳了本律师关于借款本金的主张,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委托人胡某借款本金3万元;诉讼费中284元由二被告承担。但因借条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能提供双方曾就利息达成合意的证据,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驳回了逾期利息诉请。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虽未获利息支持,但核心目标——追回本金已圆满达成。值得肯定的是,在被告缺席、证据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严谨举证,成功让法院认定二被告的共同还款责任,避免了仅凭单人借条可能导致的执行风险。本案的教训在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载明,否则自然人之间推定为无息;同时,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或全部借款人共同签名,并保留完整交付凭证。对于被告缺席的情形,只要原告证据充分,法院仍可依法作出有利判决,但债权人需注意诉讼时效及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限,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田梦菊律师(联系电话:19385888882)自2019年正式踏入法律行业,至今已拥有七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是一位深耕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2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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