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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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委托人陈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时年12岁)、长女(时年10岁)、次子(时年8岁)。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王先生在争执过程中多次对陈女士实施肢体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严重裂痕。自2022年起,双方正式分居,至起诉时已逾四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陈女士委托本所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核心诉求为:解除婚姻关系;长女由其抚养,两名儿子由王先生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保障双方探望权;诉讼费用由王先生承担。
案件经过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案情研判,梳理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分居事实的相关证据,并对陈女士关于家庭暴力的陈述进行了详细记录与证据固定。经综合分析,双方对离婚本身并无异议,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方式。陈女士坚持长女应随其生活,而王先生则主张三名子女均应留在他身边,并要求陈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庭审前,律师主动与法院沟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以缩短审理周期,同时多次与对方代理律师进行庭前磋商,尝试寻找利益平衡点。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律师一方面充分传达陈女士对女儿的深厚情感依赖,另一方面客观分析三名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已在王先生处形成稳定生活环境的客观现实,引导双方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理性协商。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双方最终就全部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方案。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王先生与陈女士自愿离婚,双方未清偿的共同债务仍由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三名子女均由王先生直接抚养,陈女士自2026年7月起每月1日向每名子女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如陈女士累计或连续两期未足额支付,王先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女士自愿承担;四、陈女士每月享有探望权一次,每次一天,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五、陈女士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本案虽未完全实现陈女士最初“各抚养一名子女”的诉讼预期,但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成功帮助当事人避免了漫长诉讼带来的精神消耗与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从代理律师视角审视,本案结果具备以下积极意义:第一,婚姻关系顺利解除,当事人得以从痛苦关系中及时抽身,开启新的人生阶段;第二,抚养费标准参照本地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每月共计1800元处于合理区间,未对陈女士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同时探望权在调解书中得到明确保障,为其与子女维系亲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第三,调解书对未清偿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防范了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风险。本案充分表明,在家事纠纷代理中,律师应坚持“依法维权”与“柔性解纷”并重的策略,在尊重当事人核心诉求的前提下,善用调解机制促成各方共赢,既维护法律尊严,又兼顾人情伦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田梦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