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C,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A,
上诉人A与因被上诉人B、C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XXX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