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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海燕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初3915号之一
原告:D,
被告:A,
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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