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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劳务费拒不支付,代理劳动者要回劳务费。

发布者:鲁双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拖欠劳务费拒不支付,代理劳动者要回劳务费。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8441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原告在被告承包施工的郑州市陇海路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绿化工程务工。2018320日,经结算,河南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绿化工程项目部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郑州市陇海路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新建工程绿化工程项目部2016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328086元(详见附表),其中,拖欠原告工资84416元。因上述劳务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拖欠农民工工资余额明细表予以证实。

法院说理、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拖欠工资余额明细已显示拖欠原告劳动报酬8441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8441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劳务报酬84416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某

鲁双杰,男,河南郸城人,中共党员,河南五颗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鲁双杰律师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民事、商事、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五颗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