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A与某公司B签订了经销合作协议,约定A在特定区域开始店铺销售B公司产品,A的店铺可以使用B公司注册的该产品的商标及相关广告宣传,店铺所有商品均从B公司统一购买,并且由B公司安排物理配送。A交付了一定的进货款在合同签订之初,每次进货从该预缴的进货款中扣除。合同约定,若A店铺经营不善,可以退货退款。A想要退货退款时得知B公司已经注销了,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办案方法:
本案的难点是作为合同一方的B公司已经注销,对于B公司的实际情况无从得知,B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还要看公司注销的具体情况。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通过调取B公司内档资料,了解到B公司在注销时采取的是简易注销,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成员义务,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价值:
1、签订合同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定要不时的关注合作对象的情况,以免出现合作对象“人去楼空”的现象。
2、公司股东在决议注销或解散公司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责任,否则要对债权人的损失亦承担赔偿责任。
王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