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邓某诉被告徐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必要费用50000元(包括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等);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600000元为本金分两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5年5月16日;第二阶段从2015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负担694元,由被告徐某负担12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