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深圳某公共汽车调度员。因本案,于2018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明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8〕1266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6月1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武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32.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有固定住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