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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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故意差评索取好处引发的后果

发布者:黄明莉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8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明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覃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480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和被告人覃某在其租住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房内多次在淘宝网购物,在收到商品后故意作出差评,并向淘宝网店店主敲诈勒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覃某与赵某在名为“捷硕主板”淘宝网店内购买1台价格为人民币1698元电脑主机。赵某使用覃某淘宝账号确认收货之后故意给上述电脑主机差评。淘宝店店主被害人童某通过阿里旺旺聊天软件与赵某、覃某沟通称可以申请退货,但两人不同意退货。两人后在QQ聊天软件中以差评改为好评为由对童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0元。8月22日,童某为避免淘宝网店声誉受影响,向覃某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人民币。赵某、覃某在淘宝网内对上述电脑主机申请退款,两人收取了人民币1698元退款后未将电脑主机退回。

   2、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覃某与赵某在淘宝网店购买1台价格为人民币998元的电脑主机,被告人赵某确认收货之后故意给上述电脑主机差评,并以差评改为好评为由向店主被害人李某敲诈勒索人民币4000元。8月22日,李某向覃某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4000元。赵某、覃某在淘宝网内对上述电脑主机申请退款,两人收取了人民币998元退款后未将电脑主机退回。

   3、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覃某与赵某在淘宝网店购买1台价格为人民币1199元的电脑主机,店主被害人蔡某发现该淘宝账号敲诈勒索的嫌疑便要求其取消订单。被告人赵某以取消订单为由向蔡某敲诈勒索人民币6000元。8月25日,蔡某某向覃某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6000元。

   4、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覃某与赵某在淘宝网店内以人民币2598元价格购买2台电脑主机。赵某确认收货之后故意给上述电脑主机差评,并以差评改为好评为由向店主被害人王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0元。8月30日,王某向覃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赵某、覃某在淘宝网内对上述2台电脑主机申请退款,两人收取了人民币2598元退款后未将电脑主机退回。

   2017年9月15日3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将被告人覃某与赵某抓获,并现场缴获4台电脑主机与1部作案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童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蔡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608元,上述款项已由被告人赵某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童某、李某、蔡某、王某出具谅解书;经向被害人童某某核实,童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覃某某。

  本院意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均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 决:一、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的电脑主机4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所有人;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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