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洪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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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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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邵XX、李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熊洪发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江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XX,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邵XX、李XX、张XX、吴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被告邵XX、李XX、张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江西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案涉《所有权转让协议》《所有权转让委托收款协议》《售后回租赁合同》《认租同意书》《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邵XX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案涉牵引车、挂车应当支付相应租金,李XX作为邵XX的妻子,对案涉融资款知情并确认共同偿还,故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吴XX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应当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并可就其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另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6205.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4月25日为11850.04元,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邵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张XX、吴XX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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