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洪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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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熊洪发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邓某,男,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熊X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万某,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邓某诉被告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了代理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向被告账户汇入借款,双方约定月息20000元,被告并出具借条。因被告未如期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找借口推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万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7月30日,被告投标工程交保证金需要,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向被告账户汇入借款60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的弟弟邓振宇支付20,000元,原告据此认为双方是约定每月利息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遂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据原告陈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委托涂仙岩(音)于2019年11月18日还款500,0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还款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60,6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0,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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