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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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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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员工的劳务报酬支付

发布者:胡荣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9日 9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退休返聘员工起诉至浦东法院,诉称其自2015年8月受聘于被告担任经理,当时约定报酬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截止至起诉时,被告拖欠其劳务报酬共计145000元,本人代理单位处理此案,代理过程中发现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了劳务。庭审前本律师提出希望调解结案,原告不接受,庭审中本律师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原告证据方面的不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亦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降低了对方的心理预期,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原告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接案后本律师首先锁定法律关系,由于对方系退休返聘员工,主体上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举证责任应严格依照一般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然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交付劳务。那么相应的劳务报酬支付也就无从谈起。尽管本律师清楚按照现有证据材料,被告方占了上风,但原告仍然笃信自己胜券在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光谈法律,那么律师无需再为双方达成调解作出任何工作,只需依法表达代理意见等待法院判决即可。但考虑到如果判决结果与原告预期差距过大,原告极有可能不服判决近而上诉,给单位带来再一次的诉累。因此在占据上风的情况下,向法院阐明代理意见,法院认可被告方代理意见的同时,并适当降低对方的心理预期,以调解结案是对各方最佳的方案。

  在此,对单位来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与“员工”建立劳务关系,该员工不辞而别或并未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切不可听之任之,应尽快与劳务提供者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劳务关系,以免日后劳务提供者“杀回马枪”。对劳务提供者来说,律师在此提醒,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一字之差,权利义务及诉讼策略却千差万别,劳务关系的维权难度要远远大于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可以,还是建议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胡荣律师(18621932667),上海政法学院英语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