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荣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26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梅某,2020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 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荣,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0月29 日以公函形式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 11 月 22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 年 5 月被害人的女儿徐1、儿子徐2、儿媳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被不起诉人梅某伙同赵某(已判)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五一办理上述三人取保候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梅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亦不能证明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