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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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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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办案手记(四)

发布者:梁清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58人看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要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律师建议最好可以经过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金,补偿金的年限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至合同期满,如果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早于2008年1月1日,则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2、农村随处可见的捡蛤,捡扇贝的村民与养殖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不会被认定成存在劳动关系。理由:

1)形式要件欠缺:双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工资发方表,没有严格的考勤表。

2)实质要件:单位出具的考勤表显示该村民工作具有非连续性;工资表上面有发放金额,但该金额也不固定,而且此种用工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遵守单位的考勤规定,即有活就来,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关系。

3)法规解读:《劳动争议解释三》第7条,《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劳办发(199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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