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要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律师建议最好可以经过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金,补偿金的年限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至合同期满,如果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早于2008年1月1日,则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2、农村随处可见的捡蛤,捡扇贝的村民与养殖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不会被认定成存在劳动关系。理由:
1)形式要件欠缺:双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工资发方表,没有严格的考勤表。
2)实质要件:单位出具的考勤表显示该村民工作具有非连续性;工资表上面有发放金额,但该金额也不固定,而且此种用工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遵守单位的考勤规定,即有活就来,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关系。
3)法规解读:《劳动争议解释三》第7条,《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劳办发(1996)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