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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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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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办案手记二

发布者:梁清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560人看过

1、代理开发商,证实开发商已经通知买受人交房,可以提供在网上或者在报纸上的公告。但律师又提出疑问,开发商在网上或者报纸上登出的交房公告,必然能够作为房屋交付的依据么(是否应当考虑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交房标准才能作为交房的依据)实际上,根据规定,开发商要交付房屋,标的房屋应该具备《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须准备的资料:出租方:1)房屋产权证明书2)租赁合同3)合同到期后给承租方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书和限期搬离租赁房屋的通知书(注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的优先承租方权,则出租方应该注意提示承租方具有该权利;如果涉及逾期房屋租金的支付问题,则逾期租金应该参照之前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3、针对涉及拆迁利益和购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诉讼

1)建议当事人先到法院起诉,确认之前签订的书面合同的效力

2)待拆迁利益确定好之后,再要求起诉取得拆迁利益,如果拆迁利益尚未发放的话,最好在诉讼的时候一并要求法院保全。

以上是律师根据查阅的资料以及总结的案例进行的汇总,还望与同行进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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